按企业申报品牌项下商品在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计分,最低得20分,最高得45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在海外1个国家(或地区)注册了商标的得5分,每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加2分;在中国关境外申请和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每一案例得5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5分)。
每在海外设立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六)社会评价(10分)。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的一个荣誉称号得5分;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中的一个荣誉称号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申报材料。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严格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一)“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统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申报品牌项下商品出口统计表(由企业出具,并提供报关单证明);
(六)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八)专利证书(复印件);
(九)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一)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十四)申请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凡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如认为有必要,将要求企业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一年认定一次,每年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开展认定活动的通知,布置具体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