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资格条件。申请“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在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
(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
(六)企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七)企业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 评分指标。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
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
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
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
(二)管理体系认证(覆盖范围应包含申报商品)(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食品安全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每通过一种认证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