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44号)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地在山东省外的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简称外省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评价机构,应于每年1月向省安监局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受理期限为一个月。经审查合格的外省评价机构,其备案材料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安监局核发《外省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在山东省境内执业准予备案证明》(简称《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告,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准予备案的外省评价机构可按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评价业务范围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未提出备案申请或备案申请未通过审查的外省评价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2010年的备案工作自5月1起受理,外省评价机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备案申请。
二、外省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评价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安监总局和我省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主动向评价活动所在市、县安监部门出具省安监局核发的《备案证明》,自觉接受省安监局和评价活动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督。外省评价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确保评价报告质量。在我省所做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要附《备案证明》复印件,要按照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09]305号)要求,及时向省安监局报送安全评价相关报表及年度安全评价工作总结。
三、省安监局每年对外省评价机构的评价行为、评价过程控制和评价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经省安监局备案的外省评价机构在我省进行安全评价活动时,要立即终止其违规行为,并不得对其评价项目进行评审和备案,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安监局反馈。
请外省评价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光盘一张。省安监局联系人:谢家宣;联系电话:0531-81792172;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闵子骞路15号;邮编:250100。电子邮箱:xkcxie@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