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教育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
(闽教发〔2010〕5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今年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确定全省21个小城镇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试点镇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主动适应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从功能型城镇向城市综合体转变,切实做好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现就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1个试点镇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做好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并将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作为当地“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深入调研,加强对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统筹和指导。
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编制要按照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满足就学需要、坚持育人为本、体现教育公平为原则,充分考虑试点镇周边人口向试点镇转移集聚带来的学生数量变动趋势,加强试点镇教育发展的趋势分析和预测,对试点镇教育布局结构进行科学定位,确保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学校建设达标,满足试点镇人民群众接受教育新需求。
二、试点镇幼儿园按照“市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办学标准建设;普通小学、初中按照“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建设;高级中学按照“省二级以上达标高中”办学标准建设;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拟出台的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标准建设。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着眼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组织当地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与试点镇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着力引入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支持试点镇教育发展。
三、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要满足现行《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7〕316号)、《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87)教基字008号〕(且满足教育部拟出台的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88)教基字108号〕等学校建设标准和校舍建筑面积定额要求,力求试点镇教育项目建设定位准确、学校办学规模恰当、集约用地、节约投资,确保试点镇学校布局合理、校园选址科学、建设用地充足、校舍建筑面积达标、基础设施配套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