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荐评选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科合〔2010〕5号)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和市公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科委、党委宣传部、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科技部、中宣部、
中国科协《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科发政〔2010〕137号)文件精神,通过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广大科普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决定开展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和推荐国家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全市各单位、部门以及各类社会团体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名额分配
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见附件1。
择优推荐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3家、先进个人6名。
二、评选标准
(一)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紧密围绕国家和上海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出版、科普活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和社会形象良好,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工作条件保障情况较好,近五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科普事业,具备“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好,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紧密围绕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努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出版、科普活动以及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效果显著;
4、截至到2009年底,连续从事科普工作5年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