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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2.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公益活动。要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少先队建队日等少年儿童专有的节日组织开展区域性的少儿节庆活动。支持少先队组织开展特色鲜明的体验教育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对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朴素情感。要经常性开展青少年法制、青春期健康、安全自护、志愿服务和感恩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了解社会、适应社会的综合能力。要在高中阶段组织“成人仪式”活动,强化学生成年意识。

  3.丰富未成年人公益服务项目。积极探索政府为未成年人购买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最大限度地体现公益性。对社会力量捐赠公益性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给予配套资助,并落实捐赠税收扣除政策。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未成年人同等享受免费接种疫苗服务,提高未成年人免疫能力,预防传染性疾病在未成年人中传播。建立中小学学生健康档案,确保中小学学生每年接受1次免费常规健康体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面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动物园面向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并逐步实现免费开放。根据儿童身体发育加快的实际,适当提高儿童享受优惠的身高标准,免费或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旅游景点。

  (三)大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依法维权。加强未成年人维权教育,促进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学生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深化未成年人自护体验教育,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社会、远离危险、防范侵害,提升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畅通维权渠道,完善12355维权服务功能,积极引导未成年人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2.保护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司法救助,关注童工、学生伤害事故、未成年人重大人身伤害案件、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等,加大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精神伤害赔偿的法律保护力度。加强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建设,积极为遭受侵害未成年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引导身心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教育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对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对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不诉。贯彻教育挽救为主的审判宗旨,围绕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依法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从轻处理。加强对服刑未成年人的帮教,教育引导服刑未成年人立志重新做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解除羁押、刑释解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4.关爱帮扶重点群体未成年人。统筹社会资源,有针对性地做好闲散未成年人、流浪儿童、失学辍学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以及农村留守儿童等五类群体的帮扶和救助工作。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健康成长。大力发展“希望工程”、“金秋助学”、“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困难未成年人解决实际问题。

  (四)大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1.优化未成年人家庭环境。增强家长或监护人法制观念,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家庭教育,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

  2.优化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完善校园各项管理制度,制订安全、卫生等应急预案,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培育蓬勃向上的学风校风,创造健康的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文明和文化建设,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坚持抓好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校园秩序。

  3.优化未成年人社会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捐赠或资助。鼓励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昂扬向上的文艺文化作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坚持开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网络、荧屏声频,严厉查处色情、暴力、反动网站,坚决打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扫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垃圾文化。加大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行为,督促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

  4.优化未成年人司法环境。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执法检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预防为主,打击惩罚为辅,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建立健全适应未成年人的捕、诉方式。探索开展社区矫正的有效方法,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

  5.打造未成年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将其打造成为向未成年人提供综合信息的服务平台。配套完善服务台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台窗口服务,认真对待和办理未成年人的合理诉求。建立健全后台支撑体系,形成有关部门协同办理机制。

  三、组织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未保委)要履行好牵头工作职责,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要求,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区县(自治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对乡镇(街道)、村社(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安排,确保有人干事,形成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社区)四级组织体系,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覆盖。

  (二)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按照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市未保委要实行专项工作小组制度,设立公益活动、综合保障、监督执法、教育工作和宣传工作等5个专项工作组,分别由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综治办、市教委和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专题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定期召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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