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农业处
研究提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方面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建议,承担农口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组织或参与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与监督;审核农口部门年度财务决算;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二)社会保障处
提出社会保障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建议;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社保资金财政管理办法;负责分管部门经费执行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支出;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储存和支付,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参与政府投资社会保障方面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社保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算决算草案;汇总审核全市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
(十三)企业处
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日常财务管理过程中有关重大财务事项实施审批或备案;负责监缴市级国有资产收益;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并对企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组织实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组织拟订相关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分管部门与财政预算有关的工作,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负责企业财务信息与统计分析。
(十四)金融与国际合作处(挂财务监察办公室牌子)
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担保业相关政策、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研究分析涉外财经问题,负责我市与国(境)外财经交往与合作事宜;参与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项目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扶持金融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财政扶持金融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分管部门与财政预算有关的工作,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承担政府城建投融资财务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安排及上传下达。
(十五)基层财政管理处
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拟订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指导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研究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督促落实;对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