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和查处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继续实行领导包矿制度,落实两级包矿领导责任,派驻驻矿监管人员,严防死守,防止各类煤矿事故发生,确保兼并重组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坚决打好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
一是强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煤矿:重点排查技术改造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和瓦斯水害威胁严重的生产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重点排查机械通风、提升装置和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重点排查危险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重点排查涉药生产工序、储存场所;交通运输:重点排查运输企业、站港(码头)、车船、危险路段;消防: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住宿与生产、储存合用)、“多合一”(集多种使用性质于同一建筑内)场所;建筑施工:重点排查隧道施工、深基坑、大型施工机具;旅游:重点排查景点景区大型游乐设施;民爆:重点排查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其他行业领域都要明确排查重点,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是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隐患排查。第一时段(3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全省重要会议和节假日期间生产安全,针对春季用煤用电增加、节日喜庆活动多、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集中、节日放假停产检修、节后复工复产等因素,加强对煤矿、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供气、供电等企业和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确保汛期和旅游安全,针对这一时期暴雨、洪水、山体滑坡、雷电、大风极端天气事件等自然灾害易发特点,及时注意气象部门发布的各种气象预警信息,及早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及时排查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景点和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隐患。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天干物燥以及雪、雾、冰天气多发的特点,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预防措施。
三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分级督办机制。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组织、指导、监督责任。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五个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机制。强化隐患现场处置措施,严格执行“重患必停”;建立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机制、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实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信息化管理,分级治理督办和动态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隐患治理投入责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使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和各项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构成社会公共安全威胁、环境安全威胁、无主管单位或涉及单位多的重大及潜在隐患,由所在地政府负责采取治理措施,协调落实财政支持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点隐患治理的督办力度,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和挂牌督办责任,切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进度和预案“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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