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奖励意见
(徐政发[2010] 27号 2010年3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牢牢抓住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江苏沿海开发和东陇海开发三大机遇,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增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责任单位奖励
(一)外贸工作奖励
1.奖励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考核依据:徐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当年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目标。
3.奖励类别:
(1)完成目标任务奖
完成年度外贸出口考核目标任务,奖励8万元。
(2)培育出口基地奖
当年每新增1个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区域性出口基地,奖励2万元。
(3)培育出口品牌奖
当年每新增1家“江苏省出口名牌”企业,奖励1万元。
(4)培育出口新增长点奖
当年每新增1家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万元。
当年每新增1种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产品(以海关出口编码为准),奖励1万元。
4.奖金来源;同级财政负担。
5.奖金分配:奖金的5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5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二)外经工作奖励
1.奖励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考核依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当年下达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目标。
3.奖励类别:
(1)完成目标任务奖
完成年度外经合同额、营业额考核目标任务,奖励4万元。
(2)培育经营主体奖
每新增1家经营主体或境外投资企业,奖励2万元。
4.奖金来源:同级财政负担。
5.奖金分配:奖金的5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5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三)涉外部门服务质量奖励
1.奖励对象:市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台办、侨办、外办、人防办、商务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局、公安局、消防支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徐州工商局、外汇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