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各招聘单位应当在招聘期间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本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招聘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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