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负责命题服务的部门应加强题库建设,确保命题工作的科学性、保密性,为招聘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五章 体检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安排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第六章 聘用
第二十七条 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须在招聘结束一周内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及负责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