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时间、考试范围、入围比例。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布招聘信息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十八条 考试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采取分类考试。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招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以考核实际操作能力为主。
第十九条 考试和命题工作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各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第二十条 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评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上级人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面试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面试技能。
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确定后,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