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条 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内容应包括: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核准岗位数、实际聘用人数、拟招聘职位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对象及范围,拟招聘时间等。
第十二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区县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四条 招聘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