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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
  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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