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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地震灾区流动灾民返乡临时救助的决定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地震灾区流动灾民返乡临时救助的决定
(青震指[2010]49号)


西宁市、玉树州政府,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交通厅公路局,青藏铁路公司:

  “4·14”玉树特大地震,给滞留在震区的流动人口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失,部分流动灾民因伤在我省相关医院接受治疗,也有部分亲属前往地震灾区处理遇难亲人遗体。

  为确保这部分灾民伤愈出院及罹难家属顺利返乡,指挥部决定如下:

  一、身份确定。玉树“4·14”地震造成了大批人员伤亡。其中除玉树籍人员外,还有省内外其他地区人员。因此,对流动灾民及相关亲属的身份确定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在玉树地震灾区生活的相关有效证明(如暂住证、个体经营许可证、亲属受伤或死亡证明、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二是确因地震灾害造成目前生活暂时困难。

  二、救助标准。对符合上述身份的流动灾民,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救助机构一次性发给单程返乡路费,并视路远近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本省的发补助费50元,西宁至西安以内的发补助费80元,西安以外的发补助费100元。

  三、救助步骤。由流动灾民个人在当地民政部门首先提出申请,经玉树县民政部门或西宁市民政部门审核,交由当地救助机构实施救助。在玉树地震灾区受理的救助对象,由该地区负责提供救助到省内各地的路费及补助;需要出省的,在确保救助对象获得玉树到西宁的救助补助的基础上,交由西宁市救助站负责返乡救助。

  四、管理机构。流动灾民救助在玉树地震灾区和西宁市分别设置临时救助站。玉树救助站设在玉树县民政局,西宁市救助站设在西宁市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工作人员分别由民政、公安、财政、审计、统计、铁路(客运)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明确职责,各负其责。西宁市救助站在西宁火车站设立灾民救助窗口,具体负责灾民返程事宜。

  五、组织领导。流动灾民临时救助工作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抓紧时间认真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确保流动灾民救助工作顺利实施,扎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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