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厅机关党员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党字〔2010〕14号)
厅机关各支部:
为进一步做好厅机关党员党费收缴工作,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号)和《安徽省卫生厅机关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卫党〔2010〕12号),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时间
1、厅机关及挂靠单位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及参加厅机关党支部生活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党支部足额交清当月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党员向党支部交纳党费时,党支部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应及时将交纳的党费登记在党员的《党费交纳手册》上。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各支部收清党费后,填好《党费收缴登记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收缴党费及时足额交机关党委。
3、第十六党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清党费,填好《党费收缴登记表》,将收缴的党费按50%比例留存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后,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及时足额交机关党委。
4、机关党委在核对党费收缴情况后,在《党费收缴登记表》上签收并留存原件,同时复印一份交还党支部备查。机关党委汇总党费后,按规定时间上缴省直工委组织部。
二、党费收缴标准
1、按照中组部中组发〔2008〕3号的规定计算党费交纳基数。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2、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厅直属机关党委会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