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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配合的,申请注销的当事人可向服务窗口提出注销申请,区县建委(房管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双方已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按本条(一)中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提交的,予以注销合同网上信息,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

  三、交易双方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将网上信息提交完成的,市或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查实后将对该机构或人员的网上签约行为进行限制,并将其违规行为公示曝光。

  四、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指定1至2名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本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操作的培训和指导。

  五、此前有关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0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核对表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核对表

  特别提示:
  本表格仅供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填写网上签约信息后,进行签约信息核对时使用。请签约人员核对并确认表格中内容无误后,再提交至打印合同步骤,签约信息一经提交,将无法进行修改。如因提交的签约信息与实际成交信息不一致而产生纠纷,一经查实,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签约人员依法查处。

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

(交易保证机构)

 


  卖


  信
  息

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共有方式

 

所占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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