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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玉树地震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决定

  2.金融机构应根据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继承证明书,积极做好死亡和失踪人员继承人对前述银行存款的继承工作。

  三、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一)已经恢复对外营业的银行网点,及时恢复办理对公业务,并与单位客户主动取得联系,核对往来账务,确保准确无误。对尚未恢复对外营业的银行网点,由邻近的行内其它营业网点或开动流动银行服务车等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单位客户无法提供预留银行签章的,在单位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签字、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后,银行可区别以下情况应急处理:

  1.单位预留银行签章灭失的,可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和签章(签字)办理单位银行账户存款的支取和转账。

  2.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均灭失的,银行比照对个人客户身份确认的方式,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信息确认后,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签字)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的支取或转账。

  3.银行机构应督促单位存款人尽快补齐相关证明文件,按现行规定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挂失和变更。

  四、单位应急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参加抗震救灾的军队、武警部队凭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出具的证明、财务部门的通知、部队领导和财务人员的有效证件等证明文件之一即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可即时启用。救灾任务结束后,及时撤销账户。开户银行对所开立或撤销的临时存款账户以书面方式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经确认受灾单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受灾地银行无法正常使用的,单位存款人可申请在非受灾地银行开立1个临时存款账户。单位存款人无法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由开户银行对其开户信息进行核实后办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存款人原有账户正常启用后,该临时存款账户及时撤销。

  (三)对于基本存款账户在受灾地银行无法使用,但在非受灾地银行有其它性质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将其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开户银行将有关信息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存款人原有基本账户启用后,该账户恢复原有性质使用。

  五、赈灾支付系统汇划费用的减免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减免各金融机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赈灾款项汇划费用,汇划费用采取“先收后返”方式。届时,人民银行通知支付系统各直接参与者汇总上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赈灾汇划支付业务量,据此返还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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