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水平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水平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0〕3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2010年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孤儿供养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㈠城乡低保

  从2010年1月份开始,城市低保的月保障标准要在2009年月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0元,全市月平均保障标准达到281元,人均月补助水平在2009年的基础上平均增加30元,到年底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249元。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负担24元,其余部分由旗县自行承担,其中由市财政负担临河区的40%。

  从2010年1月份开始,农牧区低保的月保障标准要在2009年月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元,全市月平均保障标准达到131元。补助水平在2009年月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20元,到年底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95元。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负担13元,其余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

  ㈡五保供养

  2010年,全市五保供养要实现应保尽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964元,提标新增资金由自治区负担50%,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和旗县区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35%。

  ㈢孤儿供养

  2010年,全市孤儿供养要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2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新增资金由自治区负担50%,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和旗县区财政负担,其中,集中供养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分散供养资金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二、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低保提标事关困难群体切身利益,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2010年,市政府将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孤儿供养水平列为十件实事之一。各旗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㈡科学安排,分类施保。城乡要继续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区别对待,对重点保障对象(即A类对象)要按当地的保障标准实施全额救助;对特殊保障对象(即B类对象)要实施重点救助,对一般保障对象(即C类对象)要适当补助。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原则,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实现按标施保。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后,不再扩大保障范围,保持低保对象总量不变,严格实施动态管理。切实搞好低保家庭收入调查核实,认真执行群众评议、张榜公示、监督等规章制度,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