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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0〕3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现结合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的落实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

  严格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统一市场准入门槛,对民营资本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民营资本以兼并、重组和参股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重点降低电力、电信、石化、金融等高利润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深化教育、医疗、文化体制改革,消除中小企业进入的体制性障碍。对我省现行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或废止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物价局办理)

  (二)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落实,完善工作机制。要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推动其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企业维权等方面的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省工商联办理)

  (三)落实社会保险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的“五缓四减三补”政策,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延长政策执行期至201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纳入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扶持范围,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密切跟进和落实国家后续税收优惠政策。(省地税局、财政厅办理)

  (五)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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