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函〔2010〕13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全盟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使语言文字更好的服务我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阿盟迎接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圆满完成,现将《阿拉善盟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阿拉善盟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要求,做好阿盟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汉语委在全区开展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将城市汉语言文字达标工作与优化发展环境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建立健全依法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提高汉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使汉语言文字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盟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
二、评估范围
国家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范围是阿左旗巴彦浩特镇。重点评估领域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巴彦浩特镇内政府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和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事、邮政、电信、交通、旅游、银行、医院等部门为必查单位,其他部门和行业为抽查单位。公务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如播音员、讲解员、导游员、营业员等)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评估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二类城市汉语言文字评估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规范社会用字等三个方面。围绕这三个方面,有14项二级指标,64项三级指标,总分为280分。达标评估合格标准为总得分196分以上,其中,综合管理不低于56分,普及普通话不低于70分,规范社会用字不低于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