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0〕15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
2007年,盟委、行署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阿党发〔2007〕2号),要求盟、旗财政按照不低于一般性预算支出的0.25%设立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按少数民族人口每人3元以上的标准安排民族工作经费,并随着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目前,各旗、开发区和示范区尚未完全按照盟委、行署决定落实到位。2010年3月17日,盟委副书记、盟长鲍常青同志对此做出批示,明确要求各旗、区要按标准务必列入2010年度预算。为贯彻落实鲍盟长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盟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旗、区要尽快设立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单独设立科目列入年度预算,为全盟民族宗教蒙古语文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行署督查室将对各地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对本地资金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进行追踪问效,对资金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抓紧落实。同时,要根据预算有关要求,对经费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转有序。
三、各旗、区务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金落实情况报盟行署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