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稽〔2010〕89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审计局
厦门市监察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五条 市国资委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