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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0〕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大力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对于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在我省部分城市还存在着房价上涨过快、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发挥普通商品住房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对已批未建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对已建未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严格依法给予处罚,包括降低资质或注销资质证书等。

  (二)增加住宅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各城市政府要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和结构,及时修编完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后向社会公布。要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确保上述住房的年度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开发,严禁转为其他商品住房开发用地。

  (三)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切实调整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各城市(含县、区)政府要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在规划中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对未按时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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