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教职〔2010〕2号)
各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意义
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体现对中等职业学校及广大学生的关爱。通过保险这一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手段,有效、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庭的后顾之忧,解决学生实习活动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对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一)保险责任范围。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二)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三)投保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四)经费保障。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