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资产〔2010〕86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了进一步推动所出资企业的改革重组,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以及《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所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协议转让事项,由所出资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所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但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所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三、以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按照《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厦国资产[2007]546号)的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