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常用药品目录
试点地区各省辖市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将采集的本地常用药品品规信息发送至所选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根据药品信息备货,并及时配送到位。
七、科学制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
试点地区医疗机构要认真把握本单位用药规律,制定采购计划,及时通过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发布订单需求。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采购频率每周不超过2次,并保证一定数量的药品,以降低配送成本,但急救、急需药品除外。
八、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需求订单信息审核工作的管理
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处理确认相关订单信息,发现错误立即通知医疗机构修改,确保药品订单按需生成、及时审核,确认有效,按时配送。
九、完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
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要准确显示医疗机构发送基本药物订单信息的时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订单信息的审核时间,并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间作为省级中标配送企业配送药品的起始时间;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增设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计划修改功能,在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医疗机构可以对订单需求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修改完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增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省级中标配送企业联系方式及信息交流沟通功能。
十、加强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操作培训工作
各试点地区省辖市卫生局负责完成对试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操作人员的强化培训工作,省级中标配送企业也可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网上采购人员进行培训。
十一、按时结算药款
鼓励试点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结算药款,也可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药款,回款时间必须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十二、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为确保我省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卫生厅将于近期对试点地区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省级中标配送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实行诚信鼓励、失信惩戒的公告制度。具体督导检查方案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