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
郑州、平顶山、焦作、安阳、鹤壁、济源市卫生局,省医药采购管理服务中心,省级中标配送企业:
为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省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位,根据省卫生厅等十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药政〔2010〕2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时完成非目录药品增补工作
试点地区根据基层群众的用药需求选择非目录药品,原则上不得超过200种,务必于2010年4月1日前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由省级中标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并于4月25日前配送到位,确保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不断档,不缺货,保证临床需求。
二、确保药品价格下降
试点地区应根据省政府文件的要求,通过二次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进一步降低价格,省级中标配送企业要积极配合,确保药品购进价格低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其销售价格15%以上。
三、确保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省级中标配送企业应及时处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订单信息,严格按照订单确定的中标品规和生产企业按时、保质、保量送货,并提供相关伴随服务;急救急需药品原则上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凡不能按照要求进行配送,要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配送资格。
四、取消不能保证及时供应药品的中标资格
配送企业对5月1日前不能保证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的基本药物相关品规供应的生产企业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省医药采购管理服务中心,由省医药采购管理服务中心核实后,取消其中标资格,追究违约责任,且连续三年不得参加省级药品招标,并列入黑名单。
五、原有库存药品要严格执行过渡期政策
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原有库存药品5月1日前必须按药品购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招标采购限价。届时没有销售完的,且不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辖市增补非目录药品范围内的药品必须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