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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的办学理念、办学目的、社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从园所布局、办学条件、安全卫生、师资配备、教材使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在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实现逐年增长。

  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各类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奖励各类优秀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按要求招收教职员工,并按规定的师生比例配齐人员。

  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岗位应按市及县(市)区有关岗位比例标准进行设置,并按设置岗位予以聘任(其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农村小学附设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岗位设置应按附设园的办学规模和标准按比例设置附设园教职工的岗位。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编制,对现有核定空编的教师在三年内分期分批补充到位。编制部门应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编,人事、教育部门要及时补充空编人员。

  财政部门对暂时空编的公办幼儿园按编制部门核定的幼儿园编制数,对空编人员参照幼儿园教师年平均工资标准核拨经费,用于聘请教职员工。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学前教育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已进行税务登记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税务票据。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分类定级、成本核算、家长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核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另行规定。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及代办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应使用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票据。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培训计划,对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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