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续做好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各出资企业应严格按照市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组织实施和沟通工作,并做好对相关事务所工作质量的审核,确保审计工作及时、规范。
3、加快推进《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出资企业应全面执行新准则,对新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加强与市国资委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加以解决;已执行新准则的出资企业,应继续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做好新老准则的衔接工作。
4、做好《
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不良资产财务核销工作。各出资企业应加快修订完善有关新准则下不良资产财务核销工作制度,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限额以上不良资产财务核销申报工作。
5、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改制财务审计健康有序。各出资企业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并加强沟通,确保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五)探索建立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推进财务信息公开透明
1、探索建立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各出资企业应按照《关于推进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分步实施财务信息公开计划及具体操作方案;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实现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全公开、全透明,并达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水平。
2、加强财务信息披露管理。各出资企业应加强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管理,对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做好财务信息披露的后续管理工作,做好信息披露后情况反馈和分析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服务、监督、管理水平
加强对企业财务总监的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财务监管工作内容和动态,更好地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监管;各出资企业应结合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财务会计、审计等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力;同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加强财务、内审人员的配备,适应财务监督工作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