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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及绩效问责。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预期绩效目标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专项资金,同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对项目所在乡镇安排财政性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 小城镇建设项目要建立和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合同制、工程项目监理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应接受县级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财建[2004]97号)同时作废。

  附件1、《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2、《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表》

  附件1:
  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申请拨付资金(万元)

 

项目总投资(万元)

 

奖补资金总额(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工时间、招投标情况等):

收款人账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县、区建设局审查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县、区财政局审查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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