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和项目的评审排序,作为确定以奖代补项目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家的抽选,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小城镇建设重点工作需要等情况,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补助方案。
第二十二条 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补助方案由市建委(http://www.hfjs.gov.cn)和市财政局(http// www.hfcz.gov.cn)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发现不符合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条件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经核实,取消其奖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下达年度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根据联合下文所确认的项目,在项目开工时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申报单位所在的县(区)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填写《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拨付开工补助资金。在审核拨付资金时,县建设局应当重点审查项目的规划许可、依法确定施工队伍(施工监理队伍)、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领取等依法建设情况。县(区)财政局应将项目招投标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前置条件,对未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开工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40%。凡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和违法建设的一律不得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填写《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表》,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报县(区)建设局、财政局进行审查初验。县(区)建设局、财政局将初验情况报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复验确认验收合格后,县(区)财政局拨付项目剩余的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绩效督查管理和跟踪问效。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