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申报单位能否有足够的资金保证项目完成。
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在县(区)初审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不符合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材料不完备;
社会性、经济性和示范性效益不明显;
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没有落实;
不属于合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
第十四条 在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市城乡建设委员组织专家于每年5月份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会分为绩效目标陈述、现场答辩、专家评分等环节进行。专家评审实行百分制打分,从高分到低分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的组建:
(一)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知识面广、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民主、业务能力强;
(二)评审组成员的专业结构应配置合理;
(三)根据项目情况从专家库随机抽选5-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时按照项目特点、专家特长推荐专家组长,由专家组长组织评审会;
(四)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参审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二)《中华人们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三)《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四)国家、省和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时对不同类型项目按项目基本要求设立分值,并着重以下评审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科学;
(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是否相符;
(五)项目能否当年开工、竣工;
(六)项目依法建设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评审组成员对所评审的项目分别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并对评审项目进行评价打分,由评审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意见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项目的评审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