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小城镇镇区给排水、道路桥梁、环境绿化、公共照明、市容环卫、防洪防灾、污水和垃圾处理、土地及宅基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之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1、小城镇建设项目申报文件和申报表;
2、小城镇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3、县、区发改委立项批复;
4、县、区建设局初审意见、财政局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5、规划选址意见书;
6、施工设计图纸;
7、其他相关材料。
上年度开工项目的申报还应增报以下资料:
1、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
3、质量监督申请表;
4、工程进展情况说明。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应建立拟建项目储备制度,并报市建委实行动态管理。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已储备项目中提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十条 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审批程序为:县(区)初审、部门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核、网上公示、审批下达。
第十一条 各县(区)建设局、财政局收到乡镇申报材料后,根据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实际情况,对申报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文件形式联合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全市每年安排的小城镇建设补助项目个数控制在10个以内,其中每个县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每个城区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开发区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
县(区)建设局初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建设的示范性、效益性评估;
项目建设性合法性评估;
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是否相符。
县(区)财政局初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