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建[2010]97号)
各县区财政局、建设局及有关乡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小城镇建设,统筹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将《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小城镇建设,统筹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结合《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合肥市小城镇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突出重点。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市小城镇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三)注重绩效。将绩效理念融入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根据“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将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择优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效结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
(四)公开公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及项目资金进行审核。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以新农村建设示范镇、省重点镇、中心镇、扩权强镇试点镇为重点,兼顾其它具有全市性示范效应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