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发〔2010〕52号)
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委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鲁建劳〔2007〕03号)等文件、2010年全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会议、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障金)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维护和支持养老保障金收缴工作。养老保障金是建筑工人交纳社会统筹费的唯一资金来源,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政府职能为建筑企业工人代收的养老钱。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到位,直接关系到全市建筑行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局。对此,各单位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好省政府关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提取管理的决定,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按照各自职责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开发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等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进一步完善收缴措施,加大收缴力度,拓宽收缴渠道,堵塞流失漏洞,扩大收缴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障金收缴率。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6%预缴养老保障金。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先办理养老保障金结算手续。建设单位应持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所有单独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和工程结算成果报告、预缴养老保障金收据等资料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结算养老保障金,不足部分及时补缴。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养老保障金后,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应为其出具“养老保障金已缴”证明,用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收费单位在收取养老保障金时,要向缴费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收款票据”。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措施、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养老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要及时掌握各项工程的立项、报建、招投标、费用缴纳、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工、竣工、验收、结算、备案等环节。对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应督促其尽快缴纳;对拖欠以前工程项目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新的开工报建手续前,应督促其缴清所欠养老保障金;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时,补交超建造价的养老保障金及少交、未交、缓缴的养老保障金;对提供虚假结算报告逃避或少缴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给予通报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补缴养老保障金;对协助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结算报告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并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挂钩,视情况给予减拨、停拨养老保障金。
四、对于投资较大(各区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及市重点工程项目,各市2000万元以上)、工期较长(2年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须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期缴纳合同书,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