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建发[2010]47号)
各区(市)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各高处悬挂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2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