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及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组织开展和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规划工作;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性、前瞻性调查研究;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指导区、县级市做好人口计划、统计、档案的管理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与定期报表统计相关工作;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
(四)宣传教育处(挂科技处牌子)。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规范对相关宣传品的管理;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计划;制定生殖健康服务规划与规范,推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的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研究和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与发放;组织对申请再生育夫妇的病残儿的医学鉴定;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负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技术服务人员服务合格证的相关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人事处(与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群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教育、人员培训;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风建设。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组专职副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