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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导下的金融监管、公安、税务、工商、广电、电信、新闻、城管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反洗钱以及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交易、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非法委托理财、保险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各类违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加强对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清理整顿,对无金融业务经营权而发布金融服务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金融业务活动广告的机构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对网络和移动通信涉及金融的广告经营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严禁发布非法金融广告。加强对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等业务的中介机构日常巡查和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

  (二十三)加强公众金融教育。构建党政部门支持、金融管理部门统筹、金融机构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四位一体”公众金融教育体系,将其作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共同行动,加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力度。鼓励在各类学校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支持金融业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金融知识进社区”和投资者教育等活动,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坚持与“一行三会”联合办好武汉金融博览会,扩大影响,办出特色,使之逐步成为区域性、全国性的金融博览会。

  五、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强化政府的领导协调职能。建立健全与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和各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人才交流机制等制度,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积极协调涉及金融发展的各项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为我省金融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十五)建立金融服务办公室。各市、州和省直管市(区)政府要尽快组建金融服务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个部门具体负责金融业服务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金融服务办公室尽快理顺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加强内部建设,增强专业素质,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二十六)积极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积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加大风险防范和处置力度,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和担保行为,严禁超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过度举债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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