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提供优质行政服务。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主体在经营发展中需要行政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各级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不得以开展检查或其他名义向金融机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减免各项行政审批管理收费,降低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收费标准,对金融机构收回、处置抵债房产需要缴纳的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以国有土地抵债的,允许金融机构在抵债资产处置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一次办理过户手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登记等涉贷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取消不合理收费和重复收费,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产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各级政府要把信用环境建设作为政府工程来抓,完善对各县市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工作考评机制,评价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大力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商年检、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不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和社会公示制度予以披露。
(十九)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司法部门,着力改进部分金融案件审理效率不高、胜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提高执行效率,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十)营造有利于金融产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引导。新闻媒体对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的宣传,应立足客观公正报道,严禁不实报道误导公众,损害金融业社会形象。除省政府金融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牵头组织的金融评比活动外,其它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开展对金融业的评比活动。
(二十一)健全和规范金融中介组织。积极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担保、评估评级、保险经纪和公估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适时引进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推行企业外部信用评级,鼓励银行机构相互认可评级结果,鼓励开展风险投资中介服务和消费信贷咨询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和中介经营主体行为,引导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中介服务,消除中介机构业务垄断以及信息失真、虚假报告、虚假认证等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