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强化金融监管,为金融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完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与地方相关部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运用延伸调查权等监管手段,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创新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维护金融业发展良好环境。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金融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三、加大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税务部门对金融机构依法收回的抵债房产、土地按我省现行税收政策征收契税;对金融机构处置抵债房产或土地,以处置房产或土地的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房产或土地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给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所得税、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村镇银行比照享受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银行小企业贷款损失类准备金在2010年前按100%计提,并在税前扣除。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认真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进一步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加快发展。
(十五)鼓励新设金融机构。对在鄂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和新设的市级机构,由所在市州政府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金融机构在鄂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所在市州政府对其自用部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等额一次性补助;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部分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
(十六)培养和引进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积极推进省委、省政府《关于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大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细则》的贯彻落实,大力从海外和国内引进我省建设区域金融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急需的金融技术和管理高级人才。金融机构为引进高级管理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引进金融管理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建立金融专家咨询制度,加强与省内外金融科研教育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加快建设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平台,把武汉建成全国重要的金融人才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