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积极推动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贯彻国家《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投资机构在湖北设立和发展。做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宽引导基金来源,拓展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创业投资企业加快发展。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和科技投入对创业投资的跟投制度,引导创投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建立武汉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等产业基金。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湖北落户,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
(十)鼓励开展金融创新。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支持银行机构开展“两林一权”贷款等支农新业务。扩大信贷抵押物范围,拓展抵押方式,积极探索发展各种适应多层次、多元化要求的金融服务方式和工具。鼓励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大胆探索集团化经营模式,实现专业化经营管理,推动跨境业务发展。支持期货公司服务现货产业、服务企业套期保值,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推动期货交易所在湖北设立稻米、玉米、水产品等相关农产品交割仓库,促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实体产业的深度融合。积极发展消费金融、融资租赁等适应消费增长的金融服务。鼓励发展市场主导、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共同参与的消费信贷。
(十一)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以国务院批准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鼓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完善扶持政策,推动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支持资本市场建设,推进企业在海内外上市融资;探索开展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规范私募股权交易;鼓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整合产业发展资源。积极开展股权投资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各类资金支持处于创业期的企业;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设立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拓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投融资平台。推进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积极探索信贷与保险的结合,鼓励保险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承保;优化科技保险政策支持机制,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
(十二)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为入驻武汉的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人文环境、管理服务和综合保障,吸引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支持武汉本地金融机构做大做强,鼓励武汉城市圈内金融机构按照“先行先试”原则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力争2015年初步将武汉建设成为融资功能齐备和辐射带动力较强的区域性金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