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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突出贡献银行家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突出贡献银行家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突出贡献银行家评选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突出贡献银行家评选暂行办法

  为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表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每年评选“年度突出贡献银行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主任。

  二、评选指标

  评选指标有七项:

  (1)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

  (2)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3)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

  (4)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末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5)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6)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情况;

  (7)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及风险防范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情况,主要指通过委托贷款、资产转让、总行直贷、联合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金融创新手段引进的用于我区经济建设的增量资金。

  以上七项指标,前三项指标分值各占总分值的20%,后四项指标分值各占总分值的10%。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方式。

  以打分加权重计算为原则,第(1)、(2)、(4)、(5)、(6)项指标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大小从高排到低,最高分为参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依次递减1分。第(3)项指标以广西2009年底的存贷比为基数,高于此基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获得参评总数的分值,低于此基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次递减1分。第(7)项指标满分为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受到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的行政处罚如警告一次扣0.5分;每受到罚款处罚一次扣1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分为七项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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