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驻政〔2009〕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驻马店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保证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根据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及
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和节能专项验收工作。本意见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专项验收监督管理,验收结果(见附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报告)并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本意见所称的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的专项验收,并在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或与规范标准不一致的,以规范、标准规定为准。
三、全市范围内所有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