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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的意见

  (七)加强对拆迁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的审批管理。工商、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时必须严格控制,对其营业场所、从业人员、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严格审批。

  (八)加强对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对在评估报告中弄虚作假、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清出拆迁市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正常执业。

  三、严格房屋拆迁和拆除单位的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业绩档案管理制度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从工作业绩、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合同履行、市场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拆迁、拆除单位业绩和不良记录档案。对存在问题多、服务质量差的拆迁、拆除单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不能履行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或在业绩档案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要向社会公布。

  (三)拆迁单位及拆除施工单位应严格信守合同,依法推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在每个项目实施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制定详细的拆迁和拆除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

  (四)在拆迁实施中要处理好与被拆迁房屋相邻单位关系,处理好居民供水、供电、供气管道的迁移,不得影响相邻单位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以暴力和停水、停电等非法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搬迁。

  (五)房屋拆除施工时应当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要采取防尘降噪的措施,保持环境清洁;废渣要及时清除,防止二次污染。

  (六)拆迁实施单位要建立公示制度。对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按面积标准调换房屋的相关规定)、按时拆迁的奖励办法、评估机构等进行公示。

  (七)外地拆迁、拆除单位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拆迁和房屋拆除施工的,应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严厉查处拆迁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构建有序拆迁市场

  (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对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市场管理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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