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的意见
(驻政〔200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竞争,实现依法拆迁、和谐拆迁的目的,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拆迁计划的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从我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出发,组织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二、部门联动,强化对拆迁市场的管理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拆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拆迁动员和拆迁信访评估工作,确保房屋拆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三)对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突击建房的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新建违章建筑的出现。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项目实施前的拆迁调查摸底,须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应将调查摸底情况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五)自拆自建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六)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用于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专用资金,拆迁人必须将其及时足额存入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