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交流: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
4、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1)厅机关各职能处室正副职领导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处室连续担任正副职时间累计超过10年的,应当交流。同一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在同一年度中同时交流。
(2)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中的正副职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超过10年的,应当交流。同一单位班子领导成员的交流,同一次交流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班子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交流,或不易地交流,或暂缓交流:
1、年满55周岁的;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厅直副厅级单位中厅管干部也可以按照本办法,在报经厅党组审批同意后,在本单位内部轮岗交流。
上述情况中,若因工作需要或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进行交流。需要任职回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厅机关各职能处室正副职负责人和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
1、厅人事处提出交流方案;
2、征求分管厅领导和干部调出、调入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意见;
3、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4、厅党组与交流干部谈话;
5、厅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厅直副厅级单位厅管干部的交流:
1、由所在厅直副厅级单位人事部门提出交流方案;
2、征求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下属单位正职意见;
3、由所属厅直副厅级单位党委研究决定形成意见报厅人事处;
4、由厅人事处研究后,报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5、由厅党组派员和所属厅直副厅级单位党委共同与交流干部谈话;
6、在厅人事处办理有关任职手续和在所属厅直副厅级单位人事部门办理工作关系转移手续。
提拔交流的,还必须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五、干部交流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