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内卫医字〔2010〕258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
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在4月30日前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诊疗科目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血液透析机数量)”后,继续执业。审核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各盟市卫生局请将本地区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形成报告,于2010年8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