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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
(闽价费〔2010〕8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结合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规定执行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问题重新规范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利用房地产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包括档案保护费、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三、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范围和档案保护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执行。

  四、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份(卷、册)9元,需复印材料的,按A4纸每张0.40元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

  五、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为:

  (一)个人房产:住宅每件为100元,非住宅每件为200元,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10元。

  (二)单位房产:住宅每件为300元,非住宅每件为400元,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100元。

  (三)出具无房证明的,每件为20元。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出具房地产证明(含无房证明)不得收费。

  (五)以上收费包含复制档案材料A4纸20张(含20张)以内,复制档案材料超过A4纸20张的,每增加一张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0.40元。需复制图纸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产权人需提供产权证明外,房地产转让或变更行为不得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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