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创建卫生应急工作综合示范旗县(市、区)活动的通知
(内卫办字〔2010〕257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了扎实推进我区基层卫生应急工作,夯实卫生应急管理的工作基础,根据卫生部要求和年初全区卫生工作会议的安排,卫生厅决定在全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综合示范旗县(市、区)建设活动。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工作综合示范旗县(市、区)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该标准既是卫生应急工作综合示范旗县(市、区)的建设标准,也是加强基层卫生应急工作的指导标准,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参照执行。同时,将创建卫生应急工作综合示范旗县(市、区)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卫生应急示范旗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多为一般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在基层。据统计,自2005年起,全区各类一般级别(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占事件总起数的85%以上。这些事件均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目前,我区基层卫生应急工作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还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基层卫生应急能力亟待提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卫生部陈竺部长多次强调“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重心一定要下移,要把市(地)、县级的卫生应急机构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十一五’期间要建立健全中央、省、市(地)、县四级卫生应急工作管理体系”。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会上,尹力副部长也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各地卫生应急示范区建设”的工作要求。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推进医改近期五项重点任务非常关键的一年。年初卫生厅制定印发的《关于开展专项医改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卫发〔2010〕13号)确定:在开展医改整体试点、整合基层公共卫生资源试点和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探索建立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等10个方面专项改革的试点工作,提高卫生应急综合能力,实现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形成卫生应急预防和应对的工作合力。